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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出管理
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在财政核拨的数额和范围内开支,对超出预算的支出,财务结算中心将不办理支付。
1、工资:人员的工资每月由财政按人事局核定的数额把款项划拨给银行,由银行直接支付给个人。帐单由银行直接送结算中心作记帐凭证。
2社会保险金、介绍:由财政局在统发工资时委托银行统一代扣,划入社会保险费的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金增减的有关具体手续由各单位报帐员办理。
3、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局在统发工资时委托银行统一代扣,并划入结算中心在建行开设的统一帐户,总帐下设置各单位明细帐。
4、单位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划入结算中心在建行开设的统一帐户,总帐下设置各单位明细帐。
5、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局在统发工资时委托银行统一代扣后划入财务结算中心的统一帐户。每月10号前各单位按规定填写好纳税申报表,送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表送建行统一办理缴交手续。结算中心根据《银行扣缴税费专用凭证》记帐。
6、单位门诊医疗费:各单位门诊医疗费由财政拨给公医办,再由公医办拨到结算中心。门诊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由单位报帐员向结算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的门诊医疗包干办法按佛府办[2000]119号执行。
7、物品的采购
(1)、政府采购 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发出《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一份给财务结算中心。单位根据通知书填写《佛山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送政府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单位验收采购货物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付款书》,并附上采购合同、货物验收报告、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送采购中心审核后报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结算金额下达预算指标,财务结算中心收到预算指标后填写《财政拨款申请书》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开出《转帐通知书》,财务结算中心根据《转帐通知书》、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进行经费收支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2)非政府采购 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单位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将采购合同、货物验收报告、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送财务结算中心,由财务结算中心将资金划给供应商并同时相应的进行会计核算。
8、日常零星和专项支出
(1)、会议、差旅、业务招待费等日常零星支出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的会议费开支标准和差旅费开支标准等进行开支。金额不大的,可用备用金垫支,然后由报帐员到财务结算中心报销。如金额较大,可向财务结算中心出具报告和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交结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报帐员要定期到财务结算中心报帐、核销和补充备用金。
(2)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支出或大宗支出项目,由单位出具报告和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交结算中心办理转帐业务。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大宗基建支出,单位还需把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发票等送财务结算中心核查、办理审批手续后将工程款转帐给施工单位。9、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费、工本费、上缴省款项支出 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费、工本费、上缴省款项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交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并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报财政局审拨(需附各单位申请)。财政局审批后将款项拨至结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根据财政局审拨情况分别记帐。应上缴省款项由单位申请报结算中心审核后拨给相应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