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结算中心具体操作方法(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1. 新增的固定资产。通过购置、无偿调入、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及时向财务结算中心提交有关凭据,由财务结算中心作固定资产增加核算和登记。  
  2. 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经批准后将报废资产交资产管理中心处置,并向财务结算中心提供资产报废的有关资料,财务结算中心据此进行减少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
  3. 出售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手续,经批准后将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划入财务结算中心,再由财务结算中心上缴财政。同时,财务结算中心进行减少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
  4. 财务结算中心成立前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产核资,资产清理册经审计后移交结算中心,记入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5. 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应按资产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非转经”资产收入上缴、资产占用申报,通过结算中心办理资产收益缴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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